珠海婚姻咨询调解,珠海婚姻矛盾解决?

  六旬老人欲再婚,一掷万金作彩礼,同居半载婚未成,怎料“鸡毛”碎一地,争吵不休终“散伙”,这……彩礼能退吗?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因返还彩礼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一起来跟小编看看吧~

珠海婚姻咨询调解,珠海婚姻矛盾解决?

分手讨“彩”难

无奈赴公堂

  陈伯和张姨因跳交谊舞相识。志趣相投的他们渐渐日久生情,在2019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2020年2月,两人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并于同月拍了婚纱照。然而,到了领证当天,陈伯却突然反悔,不愿意登记结婚。两人争执不下,最终只好以分手收场。

  就这样过去了3个月,陈伯始终念念不忘,于是重新追求张姨。随后两人复合还于6月底开始同居。同居当天,陈伯向张姨的银行账户转账16万元,并附言备注为“结婚聘金”。同住期间陈伯曾多次给张姨微信转账生活费累计达2万余元。

  几经兜转,原以为的天赐良缘,终究抵不过柴米油盐。两人仅同住半年,终是在2021年1月彻底分手。后因彩礼退还问题协商无果,陈伯向香洲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姨退还16万元彩礼及2万余元生活费。

剪不断“礼”还乱
各执一词互不让

  原告陈伯表示,其与被告复合后曾定于8月结婚,也正因此,在同居当天向被告转账了16万元彩礼。尽管彩礼已收,被告却一直以疫情严重、母亲不同意等理由拒绝领证。而后同居期间,其也发现两人的性格观念、生活习惯等存在较大差异,被告还沉迷麻将,对家庭不管不顾,确实不适合结婚,因此和被告结束了恋爱关系。陈伯认为,彩礼是为实现缔结婚姻目的而支出,如双方无法缔结婚约,则应予退还。如今既然两人恋爱关系已结束,婚约亦相应解除,被告应退还已支付的彩礼和生活费。

  被告张姨则认为,两人没有结婚是因为原告一直犹豫不决。虽然16万元的银行转账上已附言备注“结婚聘金”,但这实为恋爱期间原告对其的赠与,双方并没有共同以16万元转账作为缔结婚姻彩礼的意思表示。而案涉的2万余元,也已全部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开支。对于原告诉请的两笔款项,其均无义务返还。

一槌定音
彩礼全退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发展为同居关系,虽然双方互相指责对方不配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也说明双方均曾有结婚意愿,同居当天原告向被告转账16万元并备注“结婚聘金”,已注明其给付款项的性质,故对该款项应依法认定为彩礼。鉴于双方同居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案涉彩礼款项。

  至于案涉的2万余元款项,原告已自认转款性质为给付被告的生活费。结合被告所提供的日用品网购截图等证据可知,被告在同居期间亦为双方共同生活花费,该款项应为恋爱期间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且已消耗完毕,被告无需再返还。

  据此,香洲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6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普法大“礼”包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随之攀升。你是否也遇到了彩礼纠纷的困扰呢?2024年2月1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回应了许多热点问题。小编为此整理了普法大“礼”包,各位朋友请查收~

怎么区分彩礼和恋爱中的一般赠与?

  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新规明确,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是否属于彩礼。此外,新规还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或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遭遇借彩礼敛财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新规亦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婚姻索取财物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否定评价。

还没领证就闹掰了,送出的彩礼怎么办?

  对于双方未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彩礼应予返还。但亦不应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要根据相关实际情况和事实,如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过错及孕育情况等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离婚了,彩礼还要还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双方已登记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给付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而对于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的,一般无需返还。不过,新规亦明确,若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金额多少算“高额”?

  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彩礼纠纷中,双方父母可以当原被告吗?

  现实中,儿女婚姻多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通常都有父母参与。为查明彩礼数额及实际使用情况等事实,新规明确,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而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不过,由于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等,不宜将婚姻以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法官寄语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嫁习俗中的“六礼”,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然而后来彩礼逐渐走样,数额上日益攀高,失去了“礼”的本真。法官提醒,彩礼不应成为婚姻的“绊脚石”,婚姻也不能依靠彩礼来“成全”。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自觉摒弃婚姻陋习、抵制高价彩礼,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这既是对婚姻美好的祝福,也是对社会文明的守护!

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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