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发生破裂时,一般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需要通过法院介入来解决婚姻关系解除及子女抚养权等相关问题。诉讼离婚的过程就是通过法律途径正式终止婚姻关系的过程,在探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许多人对其中的法律细节和程序感到困惑不解。
第一、起诉离婚时,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离婚诉讼是关系人身关系的诉讼,并不同于一般的金钱给付类诉讼,具有一定特殊的人身属性。但万变不离其宗,离婚诉讼也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随着务工人口流动的幅度加大,为了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和创造更好的家庭环境条件,在组建家庭后夫妻任一方或者双方均有可能背井离乡务工。法律也考虑到这种情况,为了方便原告起诉,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还是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能在原告住所地起诉了;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是否可以随时重新提起离婚诉讼?
在经济和思想的双重碰撞下,法律也发现了离婚率越来越高,为了使社会的分子——家庭破裂率不能过高,法官在没有特别严重的家暴情况下,在原告第一次起诉一审开庭时往往判决不准离婚。那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是否可以随时重新提起离婚诉讼呢?
对此,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在已经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者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时间期限仅为六个月,而且对象仅限于原告,就是说被告不受此期间的限制,被告是可以在此期间内起诉的。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情况,也是适用上述规定,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不能起诉。
那么该如何认定“新情况、新理由”呢?首先 “新情况、新理由”应该是原告在第一次起诉及审判的整个过程中还没有出现,但在原告撤诉、判决不予离婚或调解和好之后才出现的情况,这些情况足以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比如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认定为“新情况、新理由”。但是到底符不符合“新情况、新理由”,还是要以法院的实际认定为准,而且司法实践中法院很多时候往往会以未满六个月为由不予受理。因此原告在此期间确实有必要提起再次离婚的,一定要有充分的准备,多搜集一些证明确有“新情况、新理由”的证据,好让法院认可并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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