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层人民法院。
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均可受理。
2、何种形式提出申请?
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3、申请书要包含哪些内容?
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事项、申请的事由(遭受家庭暴力地描述及相关证据)
4、如何搜集证据?
在发生家暴时,可用家用摄像头、手机、电脑等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保留视频、图片等证据,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做好笔录,因家暴受伤的,应及时就医验伤,并保留好公安机关告诫书、报警回执、验伤报告、门诊病历、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
5、哪些行为算是家暴?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此外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6、人身安全保护令多久能够作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7、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多长时间?如何执行?
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生效。失效前,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8、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予以训诫,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理。
9、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收费?
法院不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生效。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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