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三还当三?真是厚颜无耻”
现如今的社会,大家对小三都是深恶痛绝。
面对破坏他人家庭的小三,当事人家属有时候甚至会闹到公司,既影响了公司形象、也违背了社会道德。
那么,若公司发现员工当“小三”,可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吗?
其实,在法律上来说,若该员工行为影响非常恶劣,完全是可以的。
我所近期就接到了此类“公司因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案件,当事公司的员工翟某在职期间,与一名已婚女子私通,并多次发送不雅照片给其老公王某,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影响。
公安对翟某进行行政拘留后,当事公司也与翟某进行了约谈,认为其危害他人家庭、损害了公司形象与规章制度,希望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翟某不服,于是开启了诉讼程序。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翟某因违背公序良俗、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该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以下是本案件的基本案情、争议焦点、法定认定以及律师看法,来看看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公司是否能与“小三”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吧~
1、基本案情:
2019年5月6日,翟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岗位为抱罐车驾驶员,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方法,基本工资为每月2250元,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2020年1月,A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员工奖惩制度》,并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该《员工奖惩制度》第2.1.3条规定“威胁、侮辱、造谣传谣、损害他人或公司名誉、情节恶劣者,可作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该《员工奖惩制度》被载入《员工手册》,翟某参加了上述职工代表大会,并在《员工手册》签收函上签字。
2020年5月中旬,A公司收到当地公安局的行政处罚书,载明:公安局查明2020年上旬以来,翟某为迫使王某与妻子离婚,采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多次骚扰王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不雅照片,干扰了王某的正常生活,公安局以上述事实为由决定对翟某行政拘留四日。后A公司也对翟某进行了约谈,确定翟某与王某的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
2020年5月底,A公司以翟某危害他人家庭被拘留影响恶劣,损害公司形象,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翟某的劳动合同,翟某不服,产生诉讼。
2、争议焦点:
A公司解除与翟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3、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翟某为了迫使王某与妻子离婚,采取了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的方式持续多次骚扰王某,干扰了王某正常生活,影响了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危害了王某的家庭。翟某的上述行为虽然属于私活问题,但由于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且遭受行政处罚,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故可以推定会对A公司造成名誉损害的事实成立,违背了A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中的规定。虽然《员工奖惩制度》规定是处分的规定,并不是开除的依据,但该制度规定的处分情形包括了开除,A公司据此解除与翟某的劳动合同,并通过了工会程序,故不属于违法解除。
4、律师看法:
民事行为应该尊重社会公德,符合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作为社会人,应当自觉遵循正常交往、相处的规律,这并非社会的苛求,而是自然的共处之道。
据此,当事公司依法与翟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律师温馨提示:
若公司发现其员工“知三当三”,并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与公司形象时,可依据相应法律法条和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产生了诉讼,也可以委托我所律师,协助您进行诉讼,为公司形象与社会风气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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