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婚姻调解绝招,中山解决婚姻矛盾?

一、庭前调解阶段

法官会在庭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一次谈话,即庭前调解工作。若能化解矛盾,庭前调解不失为一种高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很多人觉得调解就是“和稀泥”吧?那当然不是。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就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全部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法院这边可以直接出具调解书。并且,法院这边出具的调解书同判决书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个调解书是具有强制效力的。

如果对方不履行调解书的内容的话,另一方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同时调解结案能够避开离婚冷静期,节省时间!所以在我们办理的不少离婚案件中,我会先选择尝试调解,首先是为了能让当事人快点离婚,毕竟拖得越长,矛盾可能更容易激化。

毕竟离婚诉讼是一个大工程,如果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确实没有必要到法庭上对簿公堂,而调解只要成立,也能实现跟判决一样的效果,因此调解不失为一个好选项。

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选择“离婚调解”呢?

选择离婚调解的最重要的考量来源于以下三点:

1、打心里还是不希望对簿公堂;

2、为了孩子希望跟对方保持友好的离婚后关系;

3、尽快好聚好散,缩短诉讼离婚时间(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

那么如果调解成功了,离婚调解书什么时候能拿到?

1、离婚调解书一般而言当庭调解的,人民法院当天就可以制作好,由双方当事人签收;

2、如果离婚调解书,人民法院不能当天制作好的,可在调解结束后,双方签字确认调解笔录,之后3-5天人民法院可以将该调解书制作好后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审理结束了并不代表调解程序结束了,只有在双方均签收了离婚调解书,才视为离婚调解书生效。
其实对于深陷离婚泥沼中的当事人而言,调解无论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都能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同时也避免两人因为诉讼而闹到不可开交,也能实现好聚好散的初衷!
所以有时候“调解”也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二、宣布开庭阶段

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入庭,选读法庭纪律,向审判长报告出庭人员情况。

审判长核对出庭人员身份,宣布案由,宣布正式开庭,宣读法庭注意事项及其合议庭组成成员、书记员。告知各方诉讼权利、义务,讯问是否申请回避。

三、法庭调查阶段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及理由(可由律师宣读起诉状,当事人做补充。)

被告针对原告所述做答辩意见,并对事实进行补充。审判长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讯问。

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相互质证。(包括证人出庭作证)

起诉离婚案件中,原则上应由当事人自己就所主张的事实与反驳对方的主张而提供证据。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能够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事项有:1、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材料。

其次,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时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或单位的姓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原因与准备证明的事实等。
再有,申请书的提出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天。

四、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

切勿:

1. 庭前准备不足。

随着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当事人举证与质证的展开,最终法庭认定并经当事人确认的争议焦点,可能与当事人事先归纳的焦点不一致。但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由于庭前准备不足,未对案情脉络有全面的理解,导致不能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灵活调整辩论意见,我行我素照本宣读庭前准备的稿件。对此,建议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争议焦点的变动,灵活把握诉辩意见,避免单纯宣读稿件、使法庭辩论沦为形式,当然这也涉及当事人随机应变的能力问题。

2. 怠于对争议焦点的遗漏提出异议。

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法官应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非所有的法官都能一次性完整且准确地概括争议焦点,尤其对于一些复杂疑难案件。在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在法官就争议焦点征求意见时,怠于提出异议,而是在法庭辩论中再行围绕焦点外的问题讨论,如此便是走了“弯路”,易导致法庭辩论偏离核心,且不利于庭审效率的提升。

3、发言冗长但重点不突出。

部分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讲的越多越有道理”的错误认识,从而导致在辩论中发言冗长,没有真正表达出自己的核心观点。少数代理人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有着不恰当的“表演欲”,本着“讲的越多当事人越满意”的错误心态,撇开争议焦点而自行发挥。应当认识到,辩论发言在“精”不在“多”,发言重点明确,抓准核心,才能更好地向法庭阐述己方观点。

3. 总体言之,好的法庭辩论即是法官通过前期的庭审总结归纳确定案件事实、缩小争议范围并总结争议焦点,并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辩论中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讨论的过程。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应把握住每一个细节,关注法庭调查小结、争议焦点归纳与法庭辩论核心,沿主线推进法庭辩论。多方协力,方能使法庭辩论脉络清晰,提升辩论效果和法庭审理实效,为最终公正裁判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最后陈述

法庭调查之后,法官给予当事人双方最后陈述的机会。此时您可以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诉讼请求、重要事实和理由做概要陈述,切忌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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